,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增值税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规定,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该规定的实质就是:生产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采购,增值税视同一般的自我采购处理,其进项税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而无须转出,信托公司就是融资租赁的出租方,获取融资收益。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项目建设完成后,运营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增值税也是可以按规定抵扣的。此处只是说项目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的抵扣问题。

不是很了解

重点在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所有权归谁,谁就能抵扣